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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地方利益妥协

更新时间:2011-12-12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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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按照目前的条文的表述,地方政府对于想拆迁的地方,很容易找出符合“公共利益”的若干理由。实际上,拆迁的绝大部分都可以放手让开发商与被拆迁居民之间谈判,政府没必要插手。
  从人口年龄结构看,中国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保持着就业的高峰期,同样是结婚组成家庭的高峰期,因此住房的需求仍无法在短期内改变供不应求的局面。这个周期大约还要持续近十年。合理的控制发展节奏就与宏观政策的调整密切相关了。
  “感觉第二稿还不如第一稿呢。”着名宪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千帆说,对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后发现,国家干预主义的思想主导了第二稿的修改,更多地体现了地方政府的利益,是一种妥协,其中最大问题是对“公共利益”界定得“过于宽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则认为,由法院决定强制拆迁,司法裁决的公信力和独立性仍有待观察。经济学家马光远博士称,第二稿的有些修改进步明显,如:废除了行政强制拆迁制度,政府要强制拆迁居民的房屋,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行政强拆从此成了历史;拆迁的补偿标准更加明确,不仅要补偿房屋的价值,还要补偿搬迁等费用,以及因停产停业而造成的损失。
  但他认为:“因为拆迁条例立法涉及的利益很大,博弈非常复杂,第二稿的一些修改退步也很大,特别是在公共利益的认定方面,出现了明显的‘公共利益’扩大化的倾向。”譬如,第二稿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居民的房屋进行征用”。这个界定,会引发很大的歧义。将国家安全作为公共利益的限定词没有任何异议,但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公共利益的表现,反而使得“公共利益”的边界人为模糊,可能导致误读。
  张千帆也认为,许多项目仍授权地方政府来直接参与。危旧房的改造项目,牵涉到当地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应当说,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尊重他们的选择是非常必要的前提。第一稿中就体现了这个思想。至于“90%的同意”是否比例过高,其实是可以探讨、调整的。但遗憾的是,第二稿中此条款被删掉,使“公民参与”被忽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表示,虽然社会上不少人对第二稿拟废除“行政强拆”表示欢迎,但他个人觉得,在现有司法体制下,即使将拆迁的决定权移交给法院,能否得到真正落实仍不容乐观,“司法裁决最后是否仍沦为‘换汤不换药’。”
  他说,由于各级法院仍依附于地方财政,因此地方党政负责人的意见往往影响到了法院的审核与裁决,因此司法裁决的公信力如何,仍有待于观察。
  从价格的调控作用看,效果也是明显的。许多人只关注于市场平均价格的高与低,却不知道绝对价格与名义价格之间的差别。一是,住房本身的质量在不断提高,不可同日而语了。二是、在成本的推动之下的物价上涨中,cpi与ppp合计约有10%的上涨,而所有的开发生产都必须自我消化这些物价上涨的因素。因此不涨就是实际价格的下降、少涨也是一种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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