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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17-08-27 01:29

【摘要】为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湖北省政府将湖北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整合在一起,并出台相关政策,沿用至今。据悉,政策在增加居民缴费标准,给居民更多选择的同时,亦明确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并指出,参保人员死亡,政府补贴可依法继承。

  缴费标准增加2个
  对于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有了更多选择。政策明确,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来的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基础上,再增加1500元和2000元两个标准,并授权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


  缴费年限可“接续”
  为适应参保人员流动性需要,政策专门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同时,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政府补贴可以继承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不再扣除政府补贴;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慧择提示:湖北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指出,参保人员死亡后,包括政府补贴在内的账户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同时政府还会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此外,养老保险可以转移续接,其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按规定领取待遇的人员,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