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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继商业贷款作出禁止贷款三套房以及提高二套房首付之后,各地公积金贷款也作出了类似的调整。
从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2011年3月1日起,泉州市将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包括二手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首套90平方米以上首付不得低于30%
为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通知要求,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二套首付不得低于50% 利率上浮10%
通知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泉州市平均水平(按47.4平方米/人的标准执行)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泉州市住房建筑面积平均水平将根据住房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住房套数认定方式确定
通知还规定了缴存职工家庭购买住房套数的认定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包括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按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由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及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包括房屋登记机构)出具套数、面积情况的书面查询结果,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的调查情况进行确定。
非改善性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已购买非普通住房或现有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不含)以上,再次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认定为非改善型住房。
房地产政策的实施,需要全面的调整,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公积金贷款,调整后都会对中国混乱的房地产市场作出相应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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