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新华保险集团推出的一款以癌症的发生和确诊为给付条件的健康医疗险产品,新华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面向0到60周岁人士承保,保障期限有10年、15年、20年以及30年多重选择,保障范围涵盖癌症确诊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癌症手术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等等,投保可以让客户享受涵盖癌症治疗全过程的关爱与保障呵护。
一、投保年龄
凡出生满30天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新华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二、保险期间
新华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的保障期限有10年期、15年期、20年期、30年期或至被保险人满60周岁、70周岁、80周岁等多重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保障责任
1.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和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
2)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未患本合同所指癌症且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癌症确诊保险金包括首次给付和后续关爱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1)首次给付
确诊当时,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首次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
2)后续关爱给付
首次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后,本公司在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癌症之后各保单年度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每次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继续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作为后续关爱给付。
癌症确诊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为限(包括首次给付和后续关爱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或被保险人身故时,癌症确诊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未达到基本保险金额二十倍的,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或被保险人身故时一次性给付剩余部分癌症确诊保险金。
4.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确诊患癌症之日起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
每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癌症手术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手术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手术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二次为限。
5.癌症放、化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放、化疗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次数以十次为限。
6.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且因癌症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实施的每一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慧择提示:凡是出生满30天到60周岁之间的健康人士均可通过提前购买新华康健荣尊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来规避癌症住院、手术、放化疗、器官移植等所致的财务风险,让被保险人获得专属的防癌健康保障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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