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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本级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标准出炉

更新时间:2017-01-24 11:01

【摘要】1月20日,新疆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与受托商业保险公司中国人寿正式签署《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合同》,确定了报销起付标准为2.8万元,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合同约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凡自治区区本级参保职工,在待遇享受期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2.8万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给予赔付,其中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50%赔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赔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赔付;上不封顶。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职工大病保险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运营。此次签约的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由该保险公司承办运营自治区本级参保职工大病保险,惠及近23万人。

  同时,自治区本级参保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医疗费用采取一单式结算,不需另外办理报销手续。

  合同中还约定,针对恶性肿瘤使用的部分特殊药品,也会纳入自治区本级参保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特药支付范围。

  据介绍,由于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目前,各地(州、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据了解,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将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切实减轻城镇职工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参保职工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和“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问题。

  慧择提示:新疆本级职工大病保险又有了新进展,不仅出炉了自治区本级职工大病保险具体报销标准,确定了起付标准为2.8万元,还正式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合同,由该保险公司承办运营,惠及自治区本级参保职工近23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