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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特困人员大病保险报销无上限

更新时间:2017-01-18 18:29

【摘要】今年,河源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于贫困人员和低保户、特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分别为2016年度该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和20%,报销比例高达70%和80%以上。

  保障对象:一般人员、特困人员、贫困人员和低保户
  河源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负责向参保人提供理赔服务。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中包含随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今年大病保险具体可分为一般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三类。
  大病保险的资金从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拨转,也就是说,市民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用中已包含了大病保险费用,无需再另缴费用。

  起付标准:贫困人员和低保户、特困人员起付标准更低
  《通知》规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包括门诊特定病种项目),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一般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市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不包括住院起付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起付标准为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为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一年度内参保人只承担一个大病起付标准。

  保障水平:特困人员可报销8成以上
  《通知》指出,对于一般人员,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超过5万元小于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报销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0%。
  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0%,超过5万元小于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报销比例为73%,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6%。
  对于特困供养人员,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0%,超过5万元小于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报销比例为83%,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6%。

  慧择提示:河源一般人员大病保险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为2016年度该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