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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解读

更新时间:2017-08-26 21:11

  【摘要】凡出生满30天到65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通过投保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来加强自身健康医疗保障,这是一款保障终身的重大疾病医疗险产品,投保可以获得29种常见重疾医疗费用保障,同时兼顾因意外或疾病所致的身故保险金保障,但不保障被保险人因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所致的健康或身故风险,请大家在投保前知晓。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7.先天性疾病;
  8.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慧择提示:提前购买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可以获得包括29种常见重疾种类在内的健康保障,同时保障因意外或疾病所致的身故风险,但对于投保人故意或违法行为所致的健康或身故风险则不予保障,大家在投保前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内容,以做到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