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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转移有哪些手续

更新时间:2011-12-08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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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办理社保转移是有其规定手续的,为了促使转移顺利完成,办理人需要对相关手续进行全面了解。那么,社保转移手续有哪些呢?
  转移手续:
  1、让现单位所属社保中心开具一张同意接受的函件,如果是外省转如要出具汇款信息;各机构要求不一样,有可能是原单位所属社保机构出具同意调出函件,到现单位所属社保中心盖章。
  2、持接受函(或转移函)到原单位社保所属机构办理转移,如原单位有社保专管员,可将接受函交托办理。
  3、原单位社保机构同意转移,出具“转移人员清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转入转移单位信息、参加工作时间、缴费截止日期等信息;“个人缴费记录单”含姓名、缴费明细、每年交费月份及账户余额等信息。
  4、持单据到现单位所属社保中心办理转入。
  申请办理转移手续时必须注意几个环节:
  一是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之前必须先办理停保手续;
  二是核查该职工名下有无欠缴社会保险费。如有欠费,必须先还清欠款后才能办理关系转移。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需提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必须由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具是否同意转入意见,并加盖公章。填表时,必须要确保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开户行、户名、帐号等信息的准确性。
  职工在同一统筹区域内变换工作单位,单位不需要申请转移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只需由转移单位办理停保,由转入单位于职工停保的次月开始投保即可。
  另一方面,单位为调进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该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查询单和原投保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查询单(原件)上注明单位代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没有查询单的,职工必须向转移地社保经办机构索取,并尽快将查询单送达调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各省市的社保转移手续均不相同,但大致一样,详细可向社保局进行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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