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我国保险业信息现状

更新时间:2011-12-0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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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目前披露的内容包括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保险公司交强险专题审计报告和交强险精算报告、车险自律倡议书以及中国寿险理财规划师、中国员工福利规划师、中国寿险管理师的资格认证情况等。
  随着保险市场日益开放和保险监管逐步规范,保险业的信息披露问题已经引起会计、保险、证券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密切关注。保险业信息的特征、披露对象、原则、内容等是披露制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这是很值得研究的。
  从披露主体看,我国保险业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分为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披露以及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三个层次。其中,保监会根据《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在网站发布政务工作等14方面的内容。此外保监会还通过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编印《中国保险年鉴》和《中国保险市场年报》等多种方式公开保险业财务、业务等信息。
  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一是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身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经营成果等信息。二是披露理赔(给付)服务流程。按照《关于公布保险理赔程序,进一步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公布理赔(给付)服务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清单、联系电话和投诉电话,方便客户索赔和申请保险金,着力解决理赔(给付)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披露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产保险公司应逐步将承保信息、缴费信息、批改信息、理赔信息、手续费信息、投保渠道信息进行披露,最终实现所有险种的承保理赔信息客户均可自主查询,推动财产保险公司提高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客户服务品质,促进财产保险行业规范经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偿付能力信息等,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保险行业是收取保费在前,赔款、给付在后,因此,要想及时披露保险合同所引发的权利、义务,就必须对未来的信息采用进行预计,这种预计需要应用专门方法与大量的职业判断,预计性的信息在其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由于保险信息存在预计性特征,使得保险信息难以理解和运用。
  慧择提示:由于保险会计信息来源于监管会计原则和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导致了会计信息对于一般的信息使用者难以解读。所以多做保障会使生活更美好。慧择向您推荐以下产品,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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