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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积金可用于还房贷

更新时间:2017-08-28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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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方便贷款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还,,厦门将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在建行厦门分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建行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组合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均可办理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需办理者请持相关材料直接到建行贷款网点办理签约手续。据悉,工行、农行、中行、交行、兴业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银行完成系统改造后,也将开办此项业务。此外,厦门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出台实施。
  按年提取还房贷注意事项
  申请条件
  1.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2.已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
  3.住房贷款尚未还清。
  4.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的。
  扣款方式
  1.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按住房贷款本金余额且各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余额均不低于10元提取。
  2.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提取后各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余额均不低于10元。
  可办理的银行
  目前已可办理:
  中国建设银行
  即将开通: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兴业银行
  中国交通银行
  厦门市分行
  厦门银行
  提取顺序
  提取住房公积金顺序依次为:主借款人、主借款人配偶、次借款人、次借款人配偶、其他借款人、其他借款人配偶等。
  提取时间:每年提取一次,上半年签约的在当年9月上旬提取,之后可在每年9月上旬提取;下半年签约的在次年3月上旬提取,之后可在每年3月上旬提取。
  还贷顺序
  1.委托按年提取还贷须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委托人有两笔或两笔以上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笔贷款签订委托按年提取还贷协议书。
  3.住房组合贷款的,待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结清后,才能签约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部分。
  如委托人原有商业性住房贷款并已签约办理委托按年提取还贷,现又购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的,则原委托按年提取还贷的委托关系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合同生效之时起自动终止,但委托人可新签约办理委托按年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此外,在委托按年提取还贷期内,委托人需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或以其它原因、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先终止委托按年提取还贷。委托按年提取还贷终止后,六个月内不得恢复。
  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厦门市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由单位盖公章或财务章);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二)根据不同情形,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缴交不在同一银行的,申请人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出具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单原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慧择提示:借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已经成了居民买房的首选方式。厦门市今年已累计向社会发放公积金贷款23.33亿元同比增长2.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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