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知多少

更新时间:2017-08-28 10:13
  【摘要】广大消费者投保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时,最好认真阅读产品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两项内容,这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据悉,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有3项,即分娩身故、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不过,如果导致被保险人/附带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中国人寿不会赔偿保险金。

  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分娩以致死亡的,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公司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4、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5、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以致死亡的,公司按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附带被保险人身故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附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引产或流产;
  (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根据上文可知,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向被保险人给付分娩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也可以向附带被保险人给付分娩导致的身故保险金。需要注意的是,除意外伤残保险金外,其他几项保险金的赔付额度均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