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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门生育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8 11:26
  【摘要】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第203号令》)和《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江人社发〔2015〕136号,以下简称《江门市贯彻意见》)的规定,现将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下面我们看看2016年江门生育保险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新规定,新增生育津贴待
  根据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我市的生育保险待遇在生育医疗费用的基础上新增了生育津贴。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应自2015年1月1日起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自2015年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另外,2015年1月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由0.45%调整为0.8%,缴费工资上下限保持不变(即下限为1375元、上限为10713元),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江门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用人单位已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职工从用人单位依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待遇。

  江门市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2015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按规定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2015年7月1日后,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具体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详见下面的《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和标准情况表》。

  江门市生育津贴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内,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假期天数,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具体生育津贴计算标准详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情况表》。
  生育津贴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并向职工出具生育津贴支付凭证。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由财政部门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生育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生育津贴归垫财政专户。

  慧择提示:2016年江门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新增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和生育津贴发放办法等内容,新政策的实施,保障了女性职工的基本权益,也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