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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缴费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7-01-05 10:03

【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深圳市有关部门对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这一政策的调整更好地保障了市民的基本生活所需。下面将为您详情介绍深圳养老保险缴费新政策的具体内容。

  待遇标准
  据悉,7月起,深圳养老保险待遇基数上调至66296元。其中,在2016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90元养老金;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对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超过90元/月(含90元/月)的,加发10元;对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累计低于90元/月的,补齐到90元/月。

  账户提取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除符合国家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前支取。不过,在参保人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依法继承。
    
  缴费年限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深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计算;补缴金额包括补缴本金和滞纳金,滞纳金是从应缴之日起,以补缴本金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而来。

  慧择提示:深圳养老保险缴费新政策对待遇标准、账户提取、缴费年限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该政策进一步提高了待遇发放标准,有利于提高当地居民的老年生活质量。另外,养老保险账户存储金额不仅能用于养老,还具有可继承性,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若按照规定年限和缴费标准参加深圳市养老保险,便可以轻松享受诸多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