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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医疗参保人员待遇提高

更新时间:2011-12-02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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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7月1日起,大庆市将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意见》。《意见》实施后,大庆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将大幅提高。
  《意见》实施后,大庆市各类用人单位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大额医疗补助金额将同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6%调整为8%。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2%。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也没有改变,仍为3%。大额医疗补助金额由原来年缴费60元调整为年缴费120元,其中个人缴费由原来的年缴费24元调整为年缴费48元,单位缴费由原来年缴费36元调整为年缴费72元。
  各类用人单位参保形式有变化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调整后,大庆市各类用人单位参保形式将有变化。基本医疗保险附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一类)缴费比例,由政策调整前的2%(个人)+6%(单位基本)+3%(单位补充)调整为2%(个人)+8%(单位基本)+3%(单位补充)。基本医疗保险附加大额医疗保险(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二类)缴费比例,由政策调整前的2%(个人)+6%(单位基本)+60元/年(大额)调整为2%(个人)+8%(单位基本)+120元/年(大额)。住院医疗保险(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三类)缴费比例,由政策调整前4.5%(单位)调整为6%(单位)。
  参保人员需注意的是,调整后,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缴费基数暂时保持不变,年最低缴费基数仍为18000元。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类用人单位(含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由按照统筹范围内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参保单位需到医保经办机构核对,据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此次政策调整从7月1日起实施,所以,大庆市各类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的7月份医疗保险缴费将按新比例计算。
  为保证各类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费金额准确,大庆市各参保单位到所辖区地税分局缴纳费用之前,需先到所辖区医疗保险分局核对2011年7月份属期本单位应缴纳医疗保险金额,再到所辖地税分局核对应缴医疗保险费金额。在数据核对一致后,最后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如不经核对就直接去地税分局缴费,有可能导致缴费数据与市医保部门系统计划数据不一致,市医保部门无法为参保单位的缴费做出到账处理,将会影响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新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须一次性缴纳当年全年的医疗保险费,待遇等待期从参保缴费当月开始计算。从市区外迁入市区的城镇成年居民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未成年居民,户口迁入1年后方可办理新参保手续。另外,允许市区农村户籍的非从业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形式变更后的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医疗待遇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至11万元政策调整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由8万元提高到11万元。同时,增加了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疾病病种。
  据了解,慢性肾小球肾炎、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结核进展期、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血友病、癫痫、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等12种疾病都将纳入门诊统筹范围,起付线为200元,费用核销比例为40%,最高支付不超过补助标准。门诊统筹费用计入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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