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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成反保险欺诈体系

更新时间:2011-12-02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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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风险逐步显现,反保险欺诈形势日益严峻。据保监会稽查局的不完全统计,仅2010年,就发现欺诈案件200余件、涉案金额约3.4亿元;作案人员专业化、作案手段智能化、犯罪团伙化、涉案资金巨额化、跨境犯罪等特征明显。
  保监会副主席杨明生指出,随着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险欺诈犯罪风险逐步显现,作案人员专业化、团伙化,手段智能化,资金巨额化,跨境犯罪等特征明显,保险欺诈案件在部分地区、个别领域成高发态势,反保险欺诈形势严峻。
  在充分借鉴国际反欺诈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保监会目前正在起草《反保险欺诈指引》,将从组织机构、资金配备、人员安排、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反欺诈调查等方面着手,指导、推动保险公司开展反欺诈工作,强化董事会、经营层对反欺诈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要求各家保险机构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以及性质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政策,将反欺诈内控制度和流程覆盖到产品开发、承保和核保、员工的招聘和离职管理、中介及第三方外包服务、理赔管理等环节。同时,国内不少保险公司和一些研究机构也对保险欺诈金额作过估计,认为每年大约有10-30%的保险赔款涉嫌保险欺诈。
  杨明生认为,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既是促进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强保险公司内控管理的重要手段,更是提升保险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证。一方面,可以挽回保险公司经济损失,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另一方面,可以向社会传递保险业勇于自我纠错、追求诚信经营的决心和信心,消除保险欺诈犯罪行为引发的负面影响,维护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据介绍,近年来,保监会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组织体系、开展专项行动等手段,在探索性、创造性地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从现场检查、案件报告、案件调查、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形成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内外联动的合作机制,确立了稽查局和稽查处两级上下联动的工作体制。特别是今年6月,在28个保监局设立了稽查处,并待条件成熟后,在其余8个保监局设立稽查处。
  据了解,通过开展打击“三假”专项行动,2009年,保监会共查处各类假保险机构案件33起,假保单27万份,虚假赔案近2万件,为行业挽回经济损失5亿多元。此外,保监会还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将案件查处与宣传教育紧密结合,持续加大打击保险欺诈犯罪力度,不断提高反保险欺诈工作水平。
  杨明生表示,我国在反保险欺诈方面起步较晚。保监会将尽快在稽查部门建立反保险欺诈机构,研究反欺诈制度,明确反欺诈工作的内涵和外延,制定反欺诈技术规范,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同时,将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实现风险监测常态化和刑事打击动态化相结合,不断完善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合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持续加大对保险欺诈犯罪的打击力度。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反保险欺诈工作点多面广、涉及保险行业之外的众多领域,依靠单个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本身很难完成,只有全面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共同打击保险犯罪的合力,才能取得积极成效。特别是在保险业总资产突破5万亿元、反保险欺诈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推进系统性的体制机制建设,更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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