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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连撞多车 责任重大车险拒赔

更新时间:2017-08-27 15:22
  近日,一则“男子醉驾连撞多车致路人1死2伤”的新闻引起多方关注。据了解,12月20日下午,一名40多岁的男子驾驶奥迪车沿江宁湖山路行驶期间追尾一辆轿车,逃离现场后又撞上其他车辆,并撞上3名路人,其中一名老人被撞身亡,两名伤者在重症监护室抢救。经警方检测,肇事司机属于醉驾。

  针对“男子醉驾连撞多车致路人1死2伤”事件造成的重大损失,不少人都认为可以申请车险理赔,以转嫁肇事者的经济风险。实际上,不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车险,都不会针对“醉驾”造成的交通事故进行赔偿。因为《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在内的财产损失责任。


  而商业车损险和三者险的条款也指出: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逃离现场或饮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而案例中的肇事司机既是醉酒驾驶,又在发生第一次事故时逃离现场,其行为属于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免除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会针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不过,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交强险条例》指出:被保险人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可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之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但未取得驾驶资格证和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酒驾驶行为并不能享受先行垫付的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醉酒驾驶不仅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还将受到法律严惩。据了解,《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男子醉驾连撞多车”案例中的肇事司机就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目前已被江宁警方刑事拘留。

  “男子醉驾连撞多车”案例提醒广大车主,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律,切实贯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准则,这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家人和社会的负责。否则,法律将严惩不贷!(本文为慧择网原创,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