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值保险
房屋的保险金额是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来确定的,不因房屋的市场价值的涨跌而增减。若房屋遭受意外损坏,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的全额赔偿;若只有部分损失,则按保险金额乘以损失成数赔偿。
例如:某房屋投保时双方约定的保险估价为100万元,遭受意外损坏时,房屋市价涨120万元(或跌为80万元)。
A、若房屋全损——按保险额100万元赔偿;B、若部分损失,损失量为七成——按70万元(100万元×70%)赔偿。
2、不定值保险
在这种保险中,保险合同上下约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格,只列明合同上的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金额,被保险的房屋发生意外损坏时按照市价来计算赔偿。
同上例。
A、若房屋全损:房屋市价涨为120万元,赔偿100万元,房屋市价跌至80万元,赔偿80万元。
B、若房屋部分损失为七成:房屋市价涨为120万元,实际损失为84万元(120×70%),赔偿70万元(80×10/120);市价跌为80万元,实际损失为56万元(80×70%),赔偿56万元。
3、重置价格保险
房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约定按房屋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申请将一幢旧房屋,按相当与重建一幢新房屋的价值来保险,一旦房屋发生事故即可按重置价格获得赔偿。
4、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方式不要求投保人将房屋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而按一次意外事故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金额来投保,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比例如何,只要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均按实际损失赔付。如房屋估价为100万元,约定保额为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损失为20万元,则保险人应按20万元赔偿。由于这种保险方式中在超过保险金额的第二部分房屋价值——第二保险完全未曾投保,因此称这种方式为“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房屋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付保险费金额=保险金额×适用的保险费率×保险期限式中的保险费率通常由三部分组成:纯费率、第一附加费和第二附加费率。
1、纯费率,亦称附加费率。它是根据一个较长期内房屋损失率的平均值确定的。按照纯费率收取的保险费,用以赔偿保险年度内的正常损失。
2、第一附加费率。它是根据房屋的实际损失对损失平均值的偏差程度确定以保管,使契约生产约束力,然后负责执行各项买卖条件,办清所有手续,再将定金与下书分别产付买主和卖主,最为适当。
实际上,房屋保险费率是建立在实际房屋价值的基础上的。在计算费率时,保险公司定会遵循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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