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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宿舍冲凉触电身亡 团意险转嫁赔偿风险

更新时间:2016-12-02 10:49
  近期,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小伙宿舍冲凉触电身亡单位负全部赔偿责任的案件引发了大家对提前投保人身意外险必要性问题的关注。23岁小伙在一家电子厂加班到深夜后,在回到单位宿舍冲凉过程中不慎触电身亡。由于小伙死亡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内,也不是因公死亡,因此,无法申请工伤保险理赔,但如果单位提前为小伙等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险,那么这笔赔偿风险则可以通过保险的财务杠杆效应进行转移。

  针对这起23岁小伙宿舍冲凉触电身亡事件,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安全、适宜居住的宿舍给员工使用,但是该电子厂宿舍内的冲凉房发生漏电事故,导致阿飞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电子厂需赔偿死者父母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94273.5元。

  不少人会想到工伤保险可以针对这种情况提供赔偿,但结合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来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很显然,这起小伙宿舍冲凉触电身亡事件不发生在工作场所,小伙也不是因公死亡,所以,单位无法申请工伤保险对小伙触电死亡所致的经济风险提供赔偿,但如果这家单位事先有为小伙等员工办理团体意外险,那么在发生小伙加班到深夜后回宿舍冲凉触电身亡的意外事故以后,单位就可以通过这份团体人身意外险保单申请身故保险金赔偿,进而帮助单位专家小伙触电意外死亡所带来的经济赔偿风险。

  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形式,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保险责任通常包含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等。单位在为员工参加团体意外险时,投保费用往往会和被保险员工当前从事的职业性质、平均年龄以及参保人数有关。

  一般来说,从事越危险的职业,被保险员工平均年纪越大,保费就越高。另外,团体意外险都有固定的费率,单位可以选择每人保多少,然后乘以费率 ,再乘以被保险人数量 。达到或超过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少于8人,100%)。最低要求5~7人,高风险2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