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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生育保险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7-08-27 16:59
  【摘要】近日,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生育保险的政策整改方案,据悉,此次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整是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按照不超过1%的情况来缴费。

  青岛市调整生育保险缴费

  根据《青岛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足额缴纳。数额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的生育保险费费率之积。生育保险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按照不超过1%的情况来缴费。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可差额享受《通知》规定的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慧择提示:2016年青岛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按照不超过1%的情况来缴费。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这些政策的调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是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