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1—3月缴纳

更新时间:2008-11-04 13:49

   临近年终,鉴于以往有缴费人不慎错过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限,导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正常待遇的情况,海口地税社会保险费征稽局特别提醒: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期限为每年1—3月,逾期缴纳将视为补缴,请各缴费人依法按时缴纳,切勿延误,影响医疗待遇。
   据悉,从2007年起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50元,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50元。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和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每人每年按100元缴纳。市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用人单位缴纳40元,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40元。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和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每人每年按80元缴纳。以个人身份参保选择委托银行代扣的人员及退休人员,应及时到开户银行确定是否有足够的存款余额用以缴纳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以避免因存款不足造成代扣缴费不成功,而影响到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