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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商业条款解读

更新时间:2017-08-26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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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为了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禁止出现高价购买机动车辆保险,低价赔偿损失事件发生,保险协会推出了机动车险商业示范条款来划定规范。而这些保险示范条款会对广大车主进行保险理赔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呢?这就需要我们对该保险条款进行全面分析,以供您详细了解。
  购置税不再交保费
  中保协的示范条款中,保险金额按机动车实际价值确定,“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新车购置价并没有包含购置税,意味着不必为购置税买份保险。
  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示范条款规定,机动车投保时按实际价值投保,在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推出代位追偿
  两车相撞出现一车全责、一车无责的现象比较多。在全责方不愿意赔偿的情况下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全责方买了三责险,可以通过第三者责任获得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全责方没有买保险,那么无责方就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这导致车主与保险公司的纠纷。他对示范条款的代位追偿表示欢迎。
  多项争议条款被删除
  “车被盗了,如果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的,要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这是现行盗抢险中的一个条款。而在最新的示范条款中,此一条款被删除了。记者发现,此次“协会条款”弱化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强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比如,“协会条款”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把部分附加险纳入主险保障范围,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但诸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十个附加险得到了保留。
  此外,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也被删除。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四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等等,这些都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同时,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这些修改,丰富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其保障能力更加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
  保费增减未定
  一方面在示范条款中,车险保障有所增加,另一方面,诸如高保低赔等条款被取消。那么,未来车险保费是增是减呢?目前,中保协正在测算车险的费率,至于在现有的费率基础上会出现上涨还是下跌,现在还不好说。
  机动车辆保险中的商业示范条款规定,车损险保额将按实际价值承保,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保人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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