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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5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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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近日发生的甘肃校车车祸事件又将交通事故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而据调查,全国范围内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约有10万,交通事故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应需求推出了机动车辆保险。该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是交通安全的基本保障。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机动车辆保险产生于19世纪末,世界上最早签发的机动车辆保险车辆保险单,是1895年由英国“法律意外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费为10英镑到100英镑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但汽车火险可以在增加保险费的条件下加保。
  机动车辆保险的真正发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方面是,汽车的普及使道路事故危险构成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危险;另一方面则是,许多国家将包括汽车在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列入强制保险的范围。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在全球均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业务。
  机动车辆保险具有自身的特点,其主要有:
  不确定性与难测性
  由于机动车辆在陆上运行,流动性大,行程不固定,对保险人而言,无疑增加了危险事故与保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测性。
  扩大了可保利益
  比如,只要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使用已保险的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承担这项责任时,条件只是要求:驾驶员是合格的驾驶员、和驾驶已保险的机动车辆且得到了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要求其对机动车辆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管理权等。这实际上是对保险合同中可保利益的一种扩大,同时也是保险责任的放大。
  注重维护公众利益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从而是一种法定保险业务,各国之所以对这种业务特殊对待,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即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极易发生各种各样的意外事故,机动车辆保险就是为了全面保障交通事故安全的保险。专家建议,为了防患于未然,机动车辆保险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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