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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房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更新时间:2017-08-27 13:38
  非住房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A、退休;
  B、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C、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D、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E、户籍迁出本市;
  F、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G、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H、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非住房类公积金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A项至H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退休的,提交退休证;不能提交退休证的,男性年龄应满6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满55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提交本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又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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