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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状元红条款内容

更新时间:2017-08-26 21:29
  【摘要】家长们在为孩子投保太平洋保险状元红保障计划之前,通常会被告知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内容,这样可以避免后期不必要的麻烦。太平洋保险状元红保障计划是由主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障组合而成,下文将重点为您介绍太平洋保险状元红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一、太平洋保险状元红主险内容
  1.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15周岁。
  3.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第三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一次特别奖励金。
  自本合同第三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第三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自本合同第三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少儿教育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17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首期少儿教育金于本合同第三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对于投保年龄为14 周岁的,少儿教育金仅于本合同第三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一次。对于投保年龄为15 周岁的,按下一款约定给付大学教育金,不再给付少儿教育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大学教育金领取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大学教育金。大学教育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大学教育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大学教育金领取年龄为被保险人18、19、20和21周岁。
  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二、太平洋保险状元红附加险条款
  1.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2.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同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且投保人投保时的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64周岁。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险合同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或投保人65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 时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3.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下列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
  (1)主险合同;
  (2)附加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不包括所附加的万能险保险合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投保人醉酒、斗殴;
  (8)投保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投保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投保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2)投保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投保人全残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上文为您提供的就是太平洋保险状元红条款内容介绍,家长们在为孩子投保之前不仅要认真查看合同条款说明,对存在争议条款及时咨询,同时还要主动丰富自己的投保常识,以提高自己的投保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