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让广大消费者更好的了解华夏护身福两全保险2016的投保信息,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时力求周全和完善,分别从保险合同的构成、投保年龄规定、犹豫期说明、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范围等角度出发,为广大消费者投保这款两全保险带来周详的产品说明书。
一、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由客户提出保险申请,华夏人寿保险公司同意承保,那么本保险合同就正式成立。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但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二、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含18周岁)至50周岁(含50周岁)。
三、犹豫期
1)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5)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6)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5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五、责任免除范围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从事任何潜水、滑水、跳伞、动力伞、滑翔翼、蹦极跳、搭乘或驾驶有固定航线的付费民用商业航空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具、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酗酒或受酒精的影响、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或处方药物、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或有毒物质;
(十)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含难产)、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椎间盘突出症、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或因疾病而实施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2)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华夏护身福两全保险2016详细的保险合同内容介绍,广大消费者在投保之前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内容,对于存在争议的条款要及时咨询保险代理人或华夏人寿客服人员,在确定弄清楚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以后,再签订保险合同,以免后期跟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