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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有规范

更新时间:2017-08-27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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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职责,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提高董事会决策水平,起草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指引(草案)》。
  11月26日,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指引(草案)》(简称《指引》),分别就董事之任免、任职资格、职责和义务、尽职考核和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董事会会议制度、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辅助工作机构、公司治理报告等事项向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提议,作为公司重要决策机构,董事会运作应遵循集体决策、依法合规、专业高效原则,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其任期从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保险公司应制定董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指引》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董事,董事长则由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董事在任职前应取得保监会任职资格许可,董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对公司经营管理中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切实维护保险公司、股东、被保险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对董事会决议承担个人责任,对公司事务有知情权。
  为确保董事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指引》要求董事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如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一年内2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的,公司应向其发出书面提示,董事在一届任期内被2次提示的,公司应给予相应处分。
  《指引》建议保险公司建立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董事尽职考核评价的主体、方式、内容、标准和程序,鼓励保险公司建立9至13名董事组成的专业、高效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财务、精算和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每届董事会任期3年。董事会会议分为预定会议和临时会议,其中预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包括董事长在内的每名董事仅有一票表决权。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和表决事项时,应逐一采取先审议讨论后表决的方式进行,不得集中审议,集中表决。
  据了解,下一步,保监会将研究制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规范保险公司薪酬考核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同时,按照国家政策的统一要求,研究建立规范的保险公司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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