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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外担保被叫停

更新时间:2011-11-1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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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一则关于对外担保的禁令“搅动”了保险圈。2月10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1〕5号),要求自1月20日起,禁止保险机构为他人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此前,保监会的文件中零散有相关规定要求险企不能对外担保,但并未正式发文“叫停”对外担保。
  保监会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家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再进行对外担保,《通知》排除了诉讼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海事担保三种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担保行为。
  《通知》指出,除下属成员公司外,保险集团公司不得再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同时,各保险机构也要严禁分支机构对外担保,要求健全分支机构内控,强化印章管理,切实消除分支机构擅自对外担保的风险。若保险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说明、披露;此外,评估偿付能力时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予以扣除。
  对于保险机构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已发生的、属于通知中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须进行全面清查,并将相关情况于3月31日前报送保监会,原则上应于今年6月30日前解除,并于7月31日前上报处理结果。对于违规对外担保的保险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将依法严肃处理。
  近两年,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多次表示,我国保险业已经出现多起大股东通过非法关联交易、过度分红、违规担保等方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因此,进一步对保险机构对外担保进行规范具有十足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庹国柱指出,事实上,之前监管部门也一直反对保险机构第三方担保,《通知》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力度,有利于降低行业内的对外担保风险。
  一位消息人士称,保监会此时叫停对外担保并非偶然。在案件频发、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银监会警示“六大风险”、证监会将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列入2011年工作议案之际,保监会亦首度“叫停”保险机构的对外担保。金融系统正在掀起一场风险防范“整风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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