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帮助消费者尽快了解华夏彩色人生终身
寿险投保所能获得的保障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华夏人寿在设计这款终身寿险产品时力求周全和完善,分别从保险合同的构成、投保年龄限制、犹豫期、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范围等角度出发,为广大消费者们带来周详的产品投保说明。
一、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由客户提出保险申请、华夏人寿保险共你是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二、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70周岁(含70周岁)。
三、犹豫期
1.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含交费期满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相比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华夏彩色人生终身寿险保险合同条款具体内容介绍,广大消费者在投保之前要认真阅读条款内容以及解释,对于条款中存在争议的观点要及时咨询保险代理人,以免在后期跟保险公司之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