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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彩色人生终身寿险条款内容

更新时间:2017-08-28 12:32
  【摘要】为帮助消费者尽快了解华夏彩色人生终身寿险投保所能获得的保障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华夏人寿在设计这款终身寿险产品时力求周全和完善,分别从保险合同的构成、投保年龄限制、犹豫期、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范围等角度出发,为广大消费者们带来周详的产品投保说明。

  一、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由客户提出保险申请、华夏人寿保险共你是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二、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70周岁(含70周岁)。

  三、犹豫期
  1.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交费期满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含交费期满日)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相比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05%;
  (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五、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华夏彩色人生终身寿险保险合同条款具体内容介绍,广大消费者在投保之前要认真阅读条款内容以及解释,对于条款中存在争议的观点要及时咨询保险代理人,以免在后期跟保险公司之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