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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更新时间:2016-11-04 15:47

【摘要】为了进一步分散用人单位风险,达州市政府出台工伤保险新条例。该条例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达州工伤保险对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将进行调整。积极保障职工利益,缓解企业单位的用人成本。

  根据四川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21号)精神,达州市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本次符合调整待遇人员共计1298人,发放调待资金33.83万元。其中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残退休人员调待22.54万元,在4月底前已发放到位。达州市对工残退休人员进行待遇补差及其他类别的工伤人员调待工作,涉及金额11.29万元,新调增的待遇将于2016年8月底前发放到位。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对象是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工伤人员,但不包含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据悉,此次调整的具体标准为:伤残1-4级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伤残5-6级工伤人员,每月增加235元;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规定标准领取,待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按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执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

  慧择提示:2016年达州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三方面的调整,在补助金方面的具体调整为伤残1-4级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伤残5-6级工伤人员,每月增加235元;对原临时工工伤人员,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