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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威海生育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6-10-29 11:19
  【摘要】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意见》(威政发〔2015〕13号)文件精神,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水平在威海市范围内总体一致。威海市决定对职工生育保险作出政策调整。下面我们看看2016年威海生育保险政策有哪些内容。

  一、费用报销条件
  参保职工确认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因怀孕检查(不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的检查)、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
  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职工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档案托管、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照生育时本人所在托管机构的所有档案托管、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计发。职工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当年度因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的,其生育津贴按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三、缴费条件
  参保职工确认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的,可以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怀孕时连续缴费达不到2个月,分娩连续缴费达不到1年的,将中断部分补齐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职工(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可在任意年度将中断的生育保险费全额补齐,补缴生育保险费期间可计算为连续缴费年限。

  慧择提示:2016年威海生育保险政策对报销条件、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和缴费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