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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建筑业职工将纳入工伤保险

更新时间:2016-10-28 14:22

【摘要】10月26日,包头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安监局及市总工会共同组织召开“包头市建筑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动员大会”,会议对《包头市建筑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和《包头市建筑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作了详细说明。

  保险缴费费率为1%
  根据《细则》规定,建筑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在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拆除活动的施工企业,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桥梁建设等专业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参照执行。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形式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由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施工属地原则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据介绍,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时,按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的10%作为缴费基数,以1%为费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建的工程项目,按工程项目剩余造价的10%为缴费基数,以1%为费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追加工程造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追加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并及时补缴工伤保险费。
  另外,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包头市对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费率浮动的具体标准按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相关规定执行。总承包单位参保缴费后,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在项目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的,可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在施工中途更换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只退还该项目剩余造价核定的工伤保险费,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保险待遇、标准确定
  《细则》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在24小时内可以以电话或者传真的形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30日内申报的,必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旦确认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属于工伤,则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或工亡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以包头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其他具体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另外,已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经认定为工伤并坚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由建筑企业为其以实名制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为5-6级的,在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为7-10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而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工程竣工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需由建筑施工企业将该工伤职工以实名制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待劳动能力鉴定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已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认定为工伤无伤残等级的,在工程竣工后工伤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已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因公死亡的,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符合领取条件的供养亲属继续享受抚恤金待遇。

  慧择提示:包头市全面推进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企业投保时按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的10%作为缴费基数,以1%为费率缴费,如果职工伤残等级为1-4级的,建筑企业需要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