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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介绍

更新时间:2016-10-27 09:13

【摘要】了解了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更能帮助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国寿鸿福条款中列明了责任免除、红利分配事项、高度残疾鉴定方法等信息,建议投保人在投保前详细阅读本条款。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资料;若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慧择提示:国寿鸿福相伴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中规定了红利分配方法,被保险人可以领取现金,也可以累积生息;如果是因故意犯罪、战争、军事行动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是不负保险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