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职工对工伤保险保障的需求,枣庄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工伤保险条例。但是新修订的枣庄工伤保险条例能否造福于广大群众,请看以下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四个方面的解读。
(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来源,为了保证基金运行安全,增加基金的覆盖面和支付能力,从而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办法》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提高基金保障能力。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用于重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提高基金抗重大事故支付风险能力(第七条)。二是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明确了其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三是加强了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二)关于工伤认定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认定,增强工伤认定程序的可操作性,《办法》在《条例》的基础上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充:一是明确了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及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向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是规定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应提交的材料,并规定还可以提交用人单位、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有的证明材料,方便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二条)。三是明确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办理的程序和时限。
(三)关于工伤保险待遇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办法》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第二十条)。二是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二十一条)。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枣庄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主要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四个方面,可以帮助市民更加清楚江西工伤保险的条例内容和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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