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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爱家无忧定期寿险条款

更新时间:2017-08-27 20:25
  【摘要】为了帮助消费者更好的了解合众爱家无忧定期寿险这款产品,合众人寿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条款时力求完善和周全,下文将分别从投保范围、合同构成、犹豫期、保障范围、保险期限以及责任免除范围等角度出发,为大家重点介绍合众爱家无忧定期寿险条款内容。

  1.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至5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合众人寿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爱家无忧定期寿险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自本主合同成立、合众人寿保险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3.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合众人寿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自合众人寿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合众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4.保障范围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合众人寿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20年期、30年期、至被保险人60周岁保单周年日和至被保险人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四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5.责任免除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众人寿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8)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合众人寿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合众人寿保险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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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慧择提示:以上就是合众爱家无忧定期寿险条款的主要内容介绍,广大保户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要先认真阅读这款产品的合同条款内容,确定自己完全了解这款定期手续的全部内容以后再决定投保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