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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7-08-25 00:01

【摘要】根据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以及《山东工伤保险条例》,日照社保局依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日照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我们看看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其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合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和标准按《山东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执行。

  慧择提示:日照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主要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