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德州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2016-10-25 10:49
  【摘要】德州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根据2016年德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条例规定,符合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视为工伤,符合第十六条的则不享有工伤待遇。

  认定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予认定工伤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慧择提示:德州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应公受到的伤害,对于故意犯罪、自残或自杀的,是不在条例适用范围的。职工应多加了解,正确保障个人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