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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一月后生病保险公司不赔 女生告倒霸王条款

更新时间:2008-11-05 14:32

  【龙虎网报道】17岁的女大学生投保了学生团体险,保险合同由学校与保险公司签订,学生只需每年交纳30元的保险费。岂料投保1个多月之后,女大学生因突发疾病而住院手术治疗。病愈后女生找到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她隐瞒了个人既往病史,女生认为保险公司根本没向自己和其监护人询问病史,也没就保险合同作任何说明,其免责格式条款属典型的“霸王条款”。谈判失败后,女生遂将保险公司告上南京鼓楼区法院。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女生获赔保险金两万余元。

  投保不久旧病复发

  1989年2月出生的何敏,是一个既漂亮又聪明的女孩。2005年6月,16岁的她如愿被南京工业大学录取。2006年8月31日,休完暑假的何敏从苏北老家回校报到,报到当天,学校统一为7000多名学生办理了团体保险,签订了合同,并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向某保险公司交纳了保费。

  3年前何敏曾因左小脑动脉畸形而住院手术治疗过。但让何敏意料不到的是,此次入学40多天后,正在上课的她突然头痛难忍,经查,何敏的病情属旧病复发,医生再次为她做了手术,并住院治疗了26天,共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这对于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无疑是笔负担。经同学点拨,何敏这才想到学校办过保险的事,于是找到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不久就向她下达了不予理赔通知书,理由是她隐瞒了既往病史,保险免责条款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何敏想不通,合同是保险公司和学校签的,根本没有咨询她本人,她认为保险公司工作没有做到位。她与保险公司理论,但保险公司就是不予赔偿。学校也出面为何敏据理力争,但还是没用。

  索赔无果告上法院

  今年4月,何敏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鼓楼区法院。她在诉状中称,她作为投保人之一,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意外,按合同约定应予获得理赔。保险公司以她隐瞒病史为由拒绝理赔,缺少事实依据。她投保时,保险公司既未向她及其监护人了解既往病史,也未释明合同条款的具备要求,据此被告所提供的格式免责条款应被认定为对投保人不公平的“霸王条款”,该条款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其赔偿保险金35000元,以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3000元。审理时,法院将何敏所在的南京工业大学追加为第三人,共同参与诉讼。

  保险公司:她隐瞒病史

  庭审中,针对何敏的诉讼理由,保险公司抗辩道,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南京工业大学,何敏仅是被保险人之一而非合同相对人,保险公司只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及询问有关情况,没有义务向被保险人一一询问。其次,保险公司已经向南京工业大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学校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盖章,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已经向保险公司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将原告有既往病史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条款规定,因被保险人有未告知的既往病症,造成其发生医疗费用的,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学校:保险公司没问

  第三人南京工业大学在庭审中诉称,何敏2005年入学时进行了常规体检,体检表中既往病史一栏无重大病症记录。2006年8月,学校为包括何敏在内的7000多名学生投保了短期健康险。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要求学校提供每名参保学生的健康状况,也未给每名参保学生提供保险条款等资料和相关书面告知材料。学校并非专业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不提供相关的材料及人员协助,学校没义务向每名学生说明及向保险公司进行告知。

  女生:获赔两万多元

  庭审交锋激烈,合议庭经过合议后,当庭对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南京工业大学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人何敏于保单生效30天后因病住院,并实际支付了医疗费用,根据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保险事故。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并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有告知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向包括何敏在内的7000多名投保学生作过既往病史询问,这使得作为被保险人之一的原告在不了解询问内容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投保人南京工业大学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保险公司也未就相关告知事项对投保人南京工业大学提出一一询问,故投保人也不负担对原告既往病史的告知义务。依照保险条款规定的计算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何敏给付保险金22751.97元。

  法官:怪保险公司自己没问

  针对此案的判决,该案主审法官作了点评。

  学生团体短期健康保险系团体人身保险合同,通常投保人为学校,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为在校学生。该险种参保人数多、年轻健康体比例高、保险代理成本低。一些保险公司经测算,理赔风险率已经计入保费的费率之中,故保险条款中不规定要求投保人履行将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向保险公司进行告知的义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即行理赔。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身体健康状况告知义务,否则,保险人免责。既然如此,保险公司在享受这一权利时,更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团体保险中,保险公司如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则应当采取具体询问措施,对每名参保学生一一提出询问。否则,因“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病史”而免责的保险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对原告在保险期限内住院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