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2016泰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

更新时间:2017-08-27 12:11

【摘要】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从2016年7月1日起,泰州工伤保险中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开始上调。

  根据文件规定,泰州市2016年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增长7%进行调整;对生活护理费调整实行同等级同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放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为进一步体现保障待遇的公平性,对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设置了最低调整标准。市区(含高港区)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60元。姜堰区参照执行;其余各市伤残津贴(不含退休后补差津贴)调整不低于1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不低于50元。

  此外,对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2016年7月1日达到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上的工伤人员,分别每人每月增发30元、40元、50元。

  慧择提示:2016泰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增长7%进行调整,其中市区伤残津贴最高调整不得低于1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低于60元。另外,该市养老金领取也从7月1日开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