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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势头良好,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于4月15日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3日。
《意见稿》中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符合《意见稿》中规定的自办网站或者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产品销售或者提供相关保险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
根据《意见稿》,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互联网保险产品及宣传管理、保险单证管理、保险合同承保、保全、退保和理赔管理、业务收支管理、教育培训、合规管控、反洗钱、投诉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而且具有满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需要的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
《意见稿》还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由其总公司与非自办网站主办者签订书面委托合作协议,详细约定保险产品种类、保险费收取方式、网站信息技术服务费、宣传费等相关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安全保障措施、反洗钱管理措施、投诉及争议处理、应急处置等事项。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披露自身的相关信息。通过互联网站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经审批或者备案,并注明“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而且,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通过柜台、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在线等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主动向投保人提示承保信息,并为投保人通过柜台、电话、短信、网上在线等方式实现每天24小时自主查询保险单相关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根据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特性或者投保人的要求,需要提供纸质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投保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约定时间内送达的,应当与投保人协商一致或者及时向投保人说明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单证时,应当附保险合同全部条款。
《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售后服务管理,确保互联网渠道投保人享有的保险单信息查询、保全、退保、业务接报案、理赔等各项服务标准与其他渠道的投保人享有的服务标准基本一致。
《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开始前向投保人提示以下内容:“投保人或者保险标的处于保险公司已依法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有利于保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获取便利的保险服务。”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中设置投保人点击确认环节,由投保人确认以下内容:“是否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包括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意见稿》还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保险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联网保险业务账簿、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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