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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州大病医疗保险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6-11-17 09:34
  【摘要】为巩固和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城乡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相关政策要求,2016年福州大病医疗保险新政策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开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保障对象和范围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所有参保(合)人员。
  (二)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二、完善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当年人均筹资标准的5%予以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筹资标准。
  (二)资金来源。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三)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同步实行设区市统筹,在一个统筹区内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提高保障水平
  (一)起付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可以上一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起付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同时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支付比例。2016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可以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规范承办服务
  (一)确定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在正常招投标不能确定承办机构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明确承办机构的产生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6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
  (二)规范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机制,规范招投标程序。
  (三)建立盈亏双向调节机制。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四)提升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和偿付能力。

  慧择提示
:随着福州医保制度的逐步完善,居民可享受到的大病医疗保险福利也在不断提升,最新的福州大病医疗保险政策主要从七个方面进行了改善,分别为明确保障对象和范围、完善筹资机制、提高保障水平以及规范承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