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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5 12:31

【摘要】为了进一步保障滁州市民的利益,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市人社局出台了滁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据悉,该细则不仅明确了工伤赔偿标准,更是对工伤认定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报告时间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长不超过48小时。

  申请情况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负责单位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职工工伤认定由参加工伤保险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慧择提示:上述就是对滁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介绍。可以看出,该细则对工伤认定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规定要求发生伤亡事故后报告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工伤认定申请也划分为提早申请和延后申请两种情况;工伤认定的负责单位则按照是否参保分为参保地负责和生产经营地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