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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7-08-26 12:32
  【摘要】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合肥市社保局明确了合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下面我们具体看看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享受条件
  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至24个月。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伤残津贴
  1、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2、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问题
  1、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慧择提示:合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至24个月。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