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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简介

更新时间:2017-08-26 16:07
  【摘要】为了保障参加苏州失业保险市民的权益,继条例之后又出台了苏州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不仅对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有了明确规定,还对失业保险金的申领规定做出了详细说明。

  领取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申领规定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
  注意,该处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等。

  慧择提示:从苏州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不难看出,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人员必须为参保缴费满1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人则必须为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当然,这里所指的失业人员也是有鉴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