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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个体医保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下调

更新时间:2016-09-20 14:10

【摘要】按照市政府《关于降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10月1日起,大庆医保局阶段性地将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0.5个百分点,即从现行的8%调至7.5%;个人账户计入、住院待遇报销政策、门诊指定慢病政策仍保持不变。

  个体医保参保人员人均年少缴百余元
  据悉,此次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下调范围包括市区各类参保单位、个体医保参保人员。
  全市目前有个体医保参保人员10.9万人,共有4种保险形式,此次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后,个体医保参保人员缴费比以前少了,人均年少缴百余元。
  从10月1日起,个体医保缴费标准调整情况为:一类(基本医疗附加补充医疗保险)年缴费由3556.8元(月296.4元)调整为3420元(月285元);二类(基本医疗附加大额医疗补助)年缴费由2808元(月234元)调整为2671.2元(月222.6元);三类年缴费由2736元(月228元)调整为2599.2元(月216.6元);四类年缴费由1641.6元(月136.8元)调整为1539元(月128.25元)。

  符合条件者可到居住地所属社区参保
  符合条件的未参保人员,可到居住地所属社区申办参保。
  参保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在大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者、个体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大庆市区户籍的,其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不含男60周岁和女50周岁人员)。持市区外户籍的,其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已在大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个体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缴费对账单》,其年龄可放宽至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具有大庆市城镇户籍的,但在异地从业的人员,不符合参保条件,可在从业所在地参加当地的社会医疗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市区户籍的,要进行大病申报;市区外户籍的,要进行体检和大病申报。已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系统恶性疾病、重症精神病、器官组织移植、肾功能不全、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其他重大疾病的,不允许参加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慧择提示:根据政府要求,大庆医保局将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下调至7.5%,下调范围包括市区各类参保单位、个体医保参保人员。另外,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居住地所属社区申办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