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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转移注意事项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6-09-19 10:32

【摘要】尽管很多职工在更换工作后会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手续,但在办理过程中,总是会存在各种问题。针对这一情况,您应该注意相关事项。一般来说,失业保险在跨区(县)市转移时,原单位经办人员需要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和缴费卡送往社保机构签章。

  一,失业人员跨区(县)市的,需要由原单位劳工(人事)经办人员将原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书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卡拿到参保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证明该单位己在该区参加或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然后将通知书和个人缴费卡及档案材料一并送交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职工可以在参保所在地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批,可以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失业保险金转移一般为失业保险金的150%,本人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和10%的门诊医疗补贴,其余为职介和职培补贴,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本人为农民制合同工人,则享受一次性生活补贴,享受金额为城镇户籍失业人员的2/3。缴费满一年享受一个月。

  三,如果是失业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和在本统筹地区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原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慧择提示:失业保险转移有哪些注意事项?如果跨区(县)市转移的话,需要原单位经办人员将自己缴纳保险费用的证明提交给社保机构签章,之后才可办理手续,而且失业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一般只能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但失业保险费无法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