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衡水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16-09-14 17:11

【摘要】为了给职工提供更好的生育保障,衡水市政策近年不断调整生育保险政策。根据相关政策可知,目前,衡水生育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一般为0.3%,职工不缴纳,而且它可以给女性职工生育导致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偿,并且让女性职工享受生育津贴。

  适用范围
  (一)凡应参加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直所有国家机关、中省属单位、市直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列入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二)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均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对象。


  参保缴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3%缴纳。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市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按市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但也不得高于300%。以后视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作相应调整。

  报销范围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慧择提示:衡水生育保险政策指出,目前,市直所有国家机关、中省属单位、市直所有企事业单位等都需要依法参加生育保险,而它的费用一般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支付。另外,该险种有着自己的报销范围,一般可以给职工提供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