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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责任险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7-08-26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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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客户资料:
谢先生,37岁,农用车主
  【案例回顾】:某保险公司于2000年10月承保了谢先生的一辆农用车,其险种是基本险与车辆附加险中的“车上座位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的某日,该农用车在公路上行驶途中,其司机发现水温表显示温度过高,推测是水箱缺水所致,就在路边停车检查水箱水位情况。由于该农用车的水箱加水口在司机座位与副驾驶座位中间,所以在司机打开发动机罩盖、拧开水箱盖时,水箱内的热气及热水直扑毫无防备的副驾驶座位的乘客,导致该乘客局部烫伤,花费医疗费共计三千余元。事后,车主认为司机证件齐全,该车又投保了“车上座位责任险”,就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分析:此起事故不属于车上责任险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应负赔偿责任。理由为:
  一、此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因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才是交通事故,而本案中该司机的行为不属于交通事故法规中所称的“违章行为”,所以此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根据车险条款的规定,车上责任险的赔偿是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的。可见此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车险条款不能赔偿。
  二、合同责任不属于车上责任险保险范围。由于此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故车上受伤的乘客只能以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对该车主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从现行的车险条款规定来看,违约责任不属于车上责任险保险范围,车险条款同样不能赔偿。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应对此起事故负赔偿责任。

  案例一:
  客户资料:
骆某,33岁,乘客
  【案例回顾】:某汽车公司为其所有的大客车先后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乘客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分别为50万元和7万元/座。第三者责任险除外责任条款将“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作为除外不保情形,车上乘客责任险将“车上人员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作为除外责任。保险期内,大客车与农用车相撞,将大客车内的乘客骆某从撞碎的玻璃窗内弹出,随即大客车侧翻,将撞出车外的骆某压死。事故发生后,承保了大客车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乘客责任险的两家保险公司均认为,骆某属于自己所承保险种的除外不保情形而拒绝赔偿。骆某亲属遂以某汽车公司及承保了大客车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乘客责任险的两家保险公司、农用车主为被告和第三人,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343545.5元。
  分析:案中的交通事故,起初是两车相撞,造成骆某被撞飞出去,继而客车侧翻,压在骆某身上,导致其窒息死亡。法医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认为骆某死亡原因是胸部挤压损伤导致呼吸不畅窒息死亡,由此推定骆某被撞飞出车外时只是受伤。慧择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近因的特殊情况,对于骆某受伤的结果,两车相撞是近因,近因发生作用时,骆某在客车上,应为车上的乘客。虽然骆某受伤的结果发生在车外,但并不影响对骆某乘客身份的认定。设若事故就此结束,骆某乘客的身份也就随之锁定。但事故还在继续,两车相撞不仅造成骆某飞出车外受伤,而且使大客车侧翻,大客车侧翻,恰巧压到骆某身上,使其窒息死亡。对于骆某死亡的后果,大客车侧翻压身是近因。近因发生作用时,骆某已在车外,应为车外第三人。所以按照第三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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