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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祥福定期寿险条款简介

更新时间:2017-08-26 19:50
  【摘要】为了利用较低的价格获得较好的人身保障,很多消费者都打算购买中国人寿推出的国寿祥福定期寿险。如果您也有此想法,还应认真审阅一下国寿祥福定期寿险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两部分,这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切不可掉以轻心。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按约定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时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约定保额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中国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慧择提示:对于消费者而言,投保前认真阅读国寿祥福定期寿险条款很有必要,这样您就可以清楚知晓自己的投保利益,并能了解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具体给付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保险人因上文所述的7种情形导致身故或残疾,中国人寿会拒绝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