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保监会严控保险公司股东准入标准

更新时间:2017-08-28 02:19

  【摘要】今年以来,不少上市公司频频发布公告,拟参与设立保险公司,与此同时,社会资本参与成立保险公司的热情高涨。为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层次对保险公司股东进行管理。

  此前,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十三五”保险业发展与监管专题培训班上表示,保险业为过剩产能行业的并购重组提供资金支持,要大力倡导“保险姓保”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保险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核心优势。其中一项,即严把股东资格审查标准。要让那些真正想做保险的人来做保险,决不能让保险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平台和“提款机”,特别是要在产融结合中筑牢风险隔离墙。拟对股东进行明确分类据悉,新规拟对股东进行明确分类。其中,财务类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10%,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战略类股东,持股10%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或持有的股权虽不足10%,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较大影响;控制类股东,持股三分之一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

  对于拟申请成为以上三类股东的投资人,新规也明确了具体条件:财务类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战略类股东,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须满足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得低于2亿元,且留存收益为正,包括本项投资在内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等条件。

  对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准入门槛,新规更加严格。除须满足财务类、战略类股东应具备的条件外,还要符合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率不得显着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条件。

  此外,同一投资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不得成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的战略类股东;成为保险公司财务类股东的家数不受限制。投资人为保险公司的,只能成为控制类股东。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战略类或控制类股东标准的,其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关于战略类或控股类股东的有关要求。并且,投资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包括: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曾经投资保险公司,有提供虚假材料或作不实声明行为的;曾经投资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重大责任的;曾经投资保险公司,拒不配合保监会监管行为的。

  分析人士表示,此前个别社会资本进入保险业后,将保险作为低成本的融资工具,以高风险方式做大业务规模,未来监管层将堵上这个漏洞。投资人投资保险公司,应当充分了解保险行业的经营特点、业务规律和作为保险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让那些真正想做保险的人来做保险。

  慧择提示:保监会拟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股东资质、股权获得、入股资金、股东行为、股权监管、责任追究等方面有了严格的规定,其中同一投资人只能成为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