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保监会接连下发多份征求意见稿,不仅要求对保险销售进行事前和事中监管,还对于保险公司的管理加大力度。业内认为,此次保监会旨在搭建保险消费风险提示统一平台,并建立一系列保险消费风险发布监督考评机制。
旨在加强销售管理
日前,保监会下发的《保险消费风险提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事前保障投保人权益作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建立保险消费风险提示统一平台;二是建立保险消费风险提示分级发布机制;三是建立保险消费风险提示会商机制;四是建立保险消费风险提示监督考评机制。
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从源头上加强了保险机构向老人销售保险、大额保险销售的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长期
健康保险或符合几种情况之一的,应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方式 (电话、互联网渠道销售除外)实施可回溯管理。
几种情况包括:1、投保人年龄超过50周岁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保险的;2、投保人购买人身保险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或外 币等值3万美元及以上的;3、残疾人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保险的;4、投保人在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购买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身保险的;5、投保人在 营业场所内利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助智能终端购买规定的保险产品。
除录音录像之外,一些险种的销售行为要实施拍照。《意见稿》提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应对销 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拍照方式实施可回溯管理。对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自有续保客户,已有可回溯销售行为图像,且续保险种、保 险责任、免除责任和特别约定等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实施现场拍照。
此次回溯管理也添加了对电网销保险的可回溯管理。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应记录投保人投保确认过程操作轨迹,对投保流程操作界面关键环节进行截屏。
保监会“出手”规范险企
此外,日前保监会又下发《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相对于2008年保监会通知印发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与时俱进增添了许多新内容。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同时,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提供借款、担保等形式的财务资助。
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保监会要求,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股东承担义务包括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而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主要股东应支持公司改善偿付能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产生关联关系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按照新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但不包括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行为,包括诉讼中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海事担保。
慧择提示:保监会加强保险销售行为监管,销售情形符合规定的五种情形的,需要对销售环节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是通过互联网购买的,需要提供截图。另外,保监会还发下文件,加强保险公司的监管。